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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烏龍事件分析-法律上的錯誤

 

我在此就雪卿家發生的烏龍事件作分析,主要增加同學生活有關的法律常識,雖然有點複雜,請同學傷點腦筋,耐心看看。

烏龍事件:

郵務人員甲送包裹招領通知單到雪卿丁(代卜正宜乙收件)家,請領取卜正宜(收信人乙)的包裹,電腦列印的招領通知單誤打為卜正倫(被郵局弄錯的收信人丙)。
郵務人員甲弄錯收信人,郵局電腦人員戊在通知單上打錯收信人。

本案例的錯誤在法律上是「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中「當事人同一性的錯誤」,甲和戊都誤把乙(卜正宜)認為是丙(卜正倫),依照民法88第1 項,郵務人員和電腦人員都有錯誤,也是自己的過失所造成,如果造成損害,可以請求賠償。但此事件中的乙和丙是姐弟,代收件人是雪卿,此種錯誤不會造成什麼損害。

如果當事人不是姊弟,而是沒有關係的人,又是「物的性質」重大交易上的錯誤,有損失的一方可以主張撤銷,並可請求賠償損失。

另外一個是著名的戴爾電腦公司所發生的烏龍事件,戴爾公司辦事人員在網路上將一台兩萬多電腦標價為兩千多,少了一個0,很短時間,消費者就在網路上購買了便宜的電腦一百多台。後來戴爾公司中有人發現此電腦怎麼會是兩千多元,才阻止了消費者繼續購買的行為,否則戴爾公司損失更大了。

這種錯誤在法律上是「表示方法的錯誤」,讓公司賠了不少錢,也是自己的過失所造成,不得主張撤銷。或者有人認為可以向消費者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電腦,同時返還消費者已付的價款。

我們在生活中常會發生各種錯誤,有大有小。如果是很重大的錯誤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小的錯誤也會造成困擾,像雪卿家發生的郵局烏龍事件。同學有類似情形,預料會造成損失,應請教法律專家,減少損害。

在我們的生活中法律上的錯誤大致分成三種:
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如當事人同一性的錯誤);
表示錯誤(如表示方法錯誤);

重大動機錯誤(如物的性質錯誤)。

本案例僅就「當事人同一性的錯誤」,和「表示方法錯誤」加以說明。

2018年9月20日 王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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