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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部分思想(三) 探討了預防公有地的悲劇、增加社會福利、重新分配利益和公平正義觀念、社會規範和道德的維護,本文探討提高市場效率、家長主義、解決搭便車的問題和預防外部性

 

我的部分思想(四)

提高市場效率

 

  Gilson & Reiner主張「有效市場的假說」成為具支配力的環境,在這環境討論金融市場發生的規則。所謂「有效市場的假說」,就證券市場而言是指一個有效率的證券市場中,股價會充分反映所有可得的資訊,因此將形成「正確」的股價。是以越多資訊的市場其效率相對較高。「有效市場的假說」表徵一項相當重要的觀念,雖然效率展現在許多不同層面上,如交易成本的有效率、資訊取得的有效率,但對經濟發展而言,以資本市場所肩負的溝通儲蓄與投資管道的功能,最終是希望達到資源的有效率的分配,具體而微,就是在證券市場中使資金流向最能有效運用資金的企業。

 

家長主義(限制當事人的自願行為使其免於受傷害)

 

  「家長主義(paternalism)」主要的分類為軟家長主義和硬家長主義。Pope在總結了各種「硬家長主義」概念的基礎上,提出了確定「硬家長主義」的四個邏輯上的充分必要條件:第一,管理者必須主觀上具有限制當事人自由的意圖。第二,管理者限制當事人的自由,主要是因為他相信這一干預有助於提高當事人的福利。管理者必須基於善意的動機,或者增加當事人的福利,或者使其免於傷害。第三,管理者的善意動機必須獨立於當事人當時的偏好。否則,管理者就是為當事人提供便利的人而非限制其自由者。第四,管理者必須或者(1)不管當事人是否自願地從事被限制的行為的事實,或(2)故意地限制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否則,管理人的限制就是「軟家長主義」式的。

 

  「軟家長主義」典型的例子來自密爾,這個例子涉及一個人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要過一座被毀壞、有危險的橋。密爾解釋說,有人“可能抓住他把他拉回來而不真正侵害他的自由,因為雖然危險存在於他想要做的事情的過程中(過一座被毀壞、有危險的橋),而他並不想墮入水中”。在當事人不知道關於橋安全與否的情況下,很難說當事人是自由的或自治的,因為他並不知道他過橋這一行為的真正結果是什麼。

 

  簡言之,Pope定義家長主義為限制當事人的自願行為使其免於受傷害。例如合同法中訂有買賣標的物質量保證的條款,避免賣方在合約中訂立產品瑕疵卸責的約定侵害買方的權益。侵權法的例子如雇主不得無故解雇職員。管制性法規的範圍很廣,從安全(汽車的安全帶、玩具的設計要求等)到金融機構的管制都具有家長主義的特點。

 

解決搭便車的問題

 

  「搭便車問題(Free rider problem)」指經濟中某個體消費的資源超出他的公允份額,或承擔的生產成本少於他應承擔的公允份額。常指公共財(public goods)的消費問題。例如國防作為公共財,無人可以被排斥在享用國防這個公共財範圍之外,但是承擔成本卻是經濟學中的理性人所企圖避免的。

 

  在研究「搭便車」的理論中,對於「搭便車的問題」在公共財,共同財產資源(common property resources)和卡特爾(cartels)★等不同情況中廣泛的被討論。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傳統的觀點,例如Buchanan 在公共財的案例中對搭便車的問題作傳統的描述:

  要在多數當事人的協定中保證協定的完全履行幾乎是不可能的。理由是許多當事人都想成為搭便車者。當事人之一可能覺察到協議中其他人的行為,如果主動履行協議對他來說沒有利益而言,最好的結果是由其他人提供公共用品,他搭便車獲得利益而不需支付費用。即使每個人簽訂費用分擔協議,個人仍會有強烈的誘因違反協議,騙取利益。

 

  Hirshleifer在公共財,生產的外部性,和卡特爾案例中探討搭便車的問題認為:

  在每一個案例,個人由於私利的誘因想搭其他人的便車。矛盾的是當所有人追求他們各自的私利時,所有的人都遭受損失,然而,每個人都無法保證他的自我約束,其他人的也會自我約束。

 

  Pasour提出不同的觀點,在一篇文章中論證為什麼“搭便車”在慈善和其他所謂的公共財以及共用財產資源案例中不能提供政府干預的一個理論基礎。搭便車在卡特爾案例中的影響被證明是與搭便車在共用財產資源和公共財案例中根本不同的。在共用財產資源和公共財案例中,搭便車的誘因違反自由的市場效率。相反的,在限制競爭的共謀行為,搭便車提供一種有益的行為阻止反競爭的行為。如果沒有法律手段限制時,搭便車扮演阻礙共謀和維持競爭的一個重要角色。這種不同常被疏忽而“搭便車”一般也被描述為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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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爾:壟斷利益集團,也稱壟斷聯盟、企業聯合、同業聯盟、卡特爾(Cartel),這種壟斷很容易發生在少數資源被數個企業完全掌握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過度競爭導致的整體利益下跌,由一系列生產類似產品的企業組成的聯盟,是卡特爾壟斷組織的一種表現形式。通過某些協議或規定,甚至單靠共識來控制該產品的產量和價格,但聯盟的各個企業在生產、經營、財務上仍舊獨立,這些情況造成了卡特爾不穩定的本質。

 

預防外部性

 

  「外部性(externalities)」是指人們的經濟行為有一部分的利益不能歸自己享受、或有部份成本不必自行負擔。如果有自己不能享受到的利益發生時,那一部份利益就稱之為「外部經濟或外部效益」(external economies or external benefits);當有自己不需負擔的成本發生時,那種成本稱為「外部不經濟或外部成本」(external diseconomies or external cost)。外部效益與外部成本合稱外部性、外部效果(external effects)、外溢效果(spillover effects,意即某種行為,其效果外溢到不相干的他人身上)。

 

  在「外部成本」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環境污染以及環境破壞。這些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傷害,在自由經濟體制下,都不是由污染者與環境破壞者完全負擔,故為外部效果中的「外部不經濟」。另一方面,傳染病隔離就醫,利人利己;運動員在國際上揚名,同胞與有榮焉。此類行為皆產生一些沒有辦法收歸己有的利益,也就是形成「外部效益」的效果了。

 

  法律學者通常定義「外部性」為對第三當事人(可能包括公眾)的傷害或成本等。Calabresi & Melamed即舉例說明外部性對第三當事人產生的成本:假如Taney同意出售他的土地給一位污染者Chase,他將傷害他的鄰居Marshall,降低其土地的價值。Marshall可能為了使Taney不賣土地補償他的損失;但是,因為有許多受害的Marshall,搭便車者和資訊成本使得交易變的不可能。為了保護Marshalls,政府的做法可以授與其法定權利阻止Taney出售土地給Chase,但通常的做法只是以責任規則保護此法定權利。例如,它可能對所有土地的買賣收取相等於對Marshalls造成損害的外部成本的財產轉讓稅,然而,有許多受害的Marshall,因而要給付的價格極高沒有人願意支付。禁止出售土地給污染者可能是最有效果,因為禁止污染是比給付損害的成本便宜的—包括對許多造成Marshall損害的成本。

 

  Epstein在其一篇有關「代孕生子的合同(surrogacy contract)」文章,探討代孕生子的合同,反對者所提出的問題:1.有關這些交易合同的有效性。2.這些交易是否因為對第三當事人(如未出生的小孩)產生不利的影響而可能無效。亦即,探討是否這些交易引起對第三當事人傷害的外部性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商品化(commodification), 性別從屬(gender subordination),和不可比性(incommensurability)。他引用New Jersey 最高法院有關 Baby M一案,該案法官Wilentz認為,代孕生子的合同有悖於該州的公共政策。其理由:1.一個孩子不是在平安中開始其生活,而是發現其出生後即處於父母的競爭之中;2.這種合同的全部目的和效果就是通過取消母親的權利而將孩子的專有權授與父親;3.在代理關係中,出價最高者將可能成為該孩子的父母,而不論其是否合適。

  Posner探討訛詐(blackmail)與脅迫(duress)的不同,認為,在一般的情形,訛詐是有行為能力的成人之間的一項自願性交易。訛詐者擁有其可能的受害者不願公開的資訊(例如受害者的犯罪行為或醜聞)。受害者評價訛詐者的保持沉默超過訛詐者評價公開信息的權利。因此,訛詐者出售其資訊的權利給受害者。他認為經濟學家對於禁止自願的交易的作法並不贊同,除非該交易對第三當事人產生成本。

  依Easterbrook& Fischel見解,「公開收購(tender offer)」是指以明顯高於市場價值的出價公開購買一家公司證券。一家公司要約收購的行為會影響到他人。例如,一位投資人並不知道他持股的公司是一位要約收購者(bidder)或是一家目標公司。如果他持股的公司後來成為一位要約收購者,可能會增加他的成本。

王寶江

2017年10月16日奇岩寶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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