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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稅收、公用徵收、保險制度、私有財產權制度、責任制度等管制手段解決不公平、濫用資源、外部性、重新分配利益、增進市場效率、環境保護和公共健康等,本文較長分兩次發表。

 

我的部分思想(三)

 

  我在「我的部分思想」一文提到政府藉由法律手段,除了主要的是促進發展,但也要做「適當的管制」。以美國為例,貨幣與信用、運輸、銀行、建造橋樑、鐵路、公用徵收權、環境保護、公共健康等政府都要促進成長、生產與企業發展,當然也要有「適當的管制」。以下分別探討政府「管制」的主要手段。

 

預防公有地的悲劇

 

  關於共同財產資源搭便車的著名案例是在Hardin 的公有地的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一篇文章中被描述。他描述了一個牧場,該牧場對所有人開放,但過度的放牧。因此,即使每一個牧人都會從放牧牲畜得到私人利益,但過度的放牧而付出的代價仍然會被分攤到每一個牧人身上。每一個牧人都想多放牧些牲畜以致超過該有限資源所能承受的最優數量。他得出結論認為:這個結果就是一個悲劇。每個人都侷限於這樣的體制中,該體制迫使他無限地增加他所放牧的牲畜,而世界是有限的。所有人都急沖猛進,都在他們財產的社會中追逐自己最大的利益,這最終只會導致毀滅。

 

  問題在於個人並不考慮他們行為的所有成本。在個人決定資源使用時為了增加個人收益,他們會決定生養許多孩子,放牧許多牲畜,捕獲大量的魚類,肆無忌憚地扔垃圾。由於「不斷地濫用資源」,這種結果就是悲劇。

 

  他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對個人行為的相互抑制,相互容許,且由社會機制來限制破壞性的個人行為。稅收和私有財產權就是一種避免「公有地的悲劇」的限制措施。他意識到這些權利設置可能不公平,由於私有財產權的排他性,有些人就無權獲得某種資源,不過他認為:如果不採用私有財產權制度,另外的選擇便是共有財產制度,結果是非常令人驚駭的,兩制度加以考量,不宜採用共有制度,不公平的私有財產制度總比全部的毀滅要好。

 

增加社會福利

 

  有些學者對法律政策的評估考慮兩種基本方法,一種是基於法律規則如何影響個人的福利和另外一種根據公平的觀念。

  為說明這些方法,他們思考一個以保險制度取代汽車意外侵權責任的一件提案。假設調查顯示根據此提案每一個人都預期會更好,因為它將改良受害人獲得賠償的內涵和減少總行政成本,而沒有增加意外事故。根據福利基礎規範方法(welfare-based normative approach),此提議將是社會所期望的。然而,根據公平導向的規範方法(fairness-oriented normative approach)此提案可能是有問題的。特別地,當一件意外事故發生時,因為以一個保險制度取代汽車意外侵權責任,是對受害人控告有過失的加害人之機會加以否認,根據校正正義原則或根據加害人侵害受害人身體完整的權利的觀點是不公平的。因此,他們主張福利基礎的規範方法應獨特地被用來評估法律規則。說的更精確些,法律規則的選擇應完全為了增進社會個體的福利。

 

  依美國學者波斯納的見解,普通法是最大化社會財富的制度。他認為「財富」,不應從嚴格的金錢意義上理解,而應被理解為:已在市場進行交易時可獲得的價格衡量、社會中全部被估價的物體的總和,既包括有形的物體也包括無形的物體。例如,如果A以1000美元的價格把他的郵集賣給B,這就意味著郵集對於A價值低於1000美元,而對於B價值高於1000美元。假設它對A的價值是900美元(即只要價值高於900美元他就會認為自己賺了),而對於B價值高於1200美元(他會為集郵支付的最高限額)。這個交易是財富最大化的,因為在交易發生之前,A有一件對他的價值是900每元的東西而B有1000美元的現金,而在交易發生之後,A有1000美元的現金而B有一件對他的價值是1200美元的東西;因此財富增加了300美元。這一財富的增加是在同意的基礎上發生的;假設交易沒有第三方的影響,這一交易就使兩個人的處境都有改善而沒有人的處境變遭。因此,它是自由、一致選擇的產物。

 

 

重新分配利益和公平正義觀念

 

  Kaplow & Shavell認為公平的觀念包括正義,權利和相關的概念。例如,根據「校正正義」,一個人過失傷害他人應負賠償之責。根據「遵守承諾原則」,一個人應遵守承諾,更廣義的說他應履行合同。根據「報復原則」,處罰應按照過失行為的比重,因此刑事的懲罰應與他所犯的罪行相稱。

 

   他們認為儘管不太可能界定公平觀念的一般定義,但能辨認常見的公平觀念的特點。人們一般對產權的評估完全不根據法律政策如何影響人們的福利而是根據公平的觀念。為說明這些公平觀念的特點,他們舉例說明「校正正義」的古典原則,它要求行為人因過失傷害他人應負擔賠償責任。他們並引用一件意外事故情況描述公平原則的適用,同時檢驗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因過失而導致傷害-如果導致傷害,根據公平原則他應負賠償責任。所以,以公平原則處置一個人的行為是依賴一件意外事故情況的特點,而不是依賴公平原則處置將如何影響一個人的福利。
 

  當然,以公平原則處理過失的傷害行為事實上對個人的福利會有附隨的影響。例如,法官判決因過失不法傷害他人的駕駛人負擔賠償責任,他會傾向減少意外事故,增強預防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訴訟支出和應負擔的損害賠償金額。但學者評估其對個人的福利附隨影響不是基於「福利基礎規範方法」的分析,因為福利基礎規範方法的分析是和公平的處置如何會影響個人的福利的分析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即使意外事故幾乎不減少,仍有巨大的訴訟成本,但因被害人已經投保保險因而沒有風險,被害人仍可能偏好過失法則。接著Kaplow & Shavell說明「公平基礎的規範方法」和「福利基礎規範分析方法」的特徵描述。認為此兩種方法可能會相產生衝突:因為福利經濟學專注關切對個人福利的影響,而公平的觀念像校正正義的原則並不關切對個人福利的影響。

 

社會規範和道德的維護

 

  Eric A. Poser認為社會規範是我們給行為的規律性貼的標籤。這些行為常規源自於個人理性自利行為的互動,這裡的自利被廣義理解為驅使人們在所有生活領域裡進行合作的自我利益。尋求a 或b的個體以這種方式互動而產生行為常規X或者Y,我們把這些行為常規視為社會規範。

 

  他也認為:最好把一些法律規則理解為利用社會規範的自主力量的努力。社會規範不大可能因政府簡單的、個別的、低成本的干預而改變;而且干涉社會規範的努力是危險的,因為社會規範是複雜的、敏感的,是難以控制的因素,我們對它們只有一知半解。儘管作為分散的、不受指揮的互動結果,社會規範不斷變化著,然而個人也可以依照他們謀求的方向自覺地改變社會規範,其唯一途徑就是違反它們。不僅僅是違反,還要以公開的、決然的方式來違反。

 

  許多人致力於這種高風險的規範創造活動,但是政府官員並不處於世界之外,相反,他們處於一種特別易受責難的位置。人們遵守社會規範的可能性遠大於違反的可能性,所以政府幾乎不會進行社會規範的激進變革。

 

  RICHARD A. POSNER認為道德是一套對於他者的義務(他者不僅僅是其他人,這種義務可能延伸到動物身上),這些義務被認為會制約我們對人類行為僅僅顧及自我利益的、情緒的或感情的反應。一般道德關心的是我們應有的義務,而不是他人對我們的義務;只是在某種意義上,例如幸福、發揮自己、有意思的生活等,也許會對他人提出某種義務,要求他人幫助我們獲得我們應享有的東西。儘管道德所引起的作用是制約我們的衝動,這並不必然就使道德成了一種理性。制約情緒反應,例如憐憫也許會制約憤怒。當人們急打方向盤避免撞到行人時,或者幫助某個老人穿越馬路時,人們並不是按照道德反思過程的結論採取行動。

 

  道德確實是一種社會控制制度,儘管RICHARD A. POSNER認為道德對於行為的影響程度比道德家認為的程度要小。道德應作為一個問題來討論,無論探討者是誰,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歷史學家、試圖解釋某個社會或時代的道德法典的人、把道德同理性選擇聯繫起來的經濟學家或博弈理論家、道德研究之本體論或認識論問題的哲學家。

 

   如果有人把道德理論當作規範推理的同一詞,或把「道德的」用作「政治的」同一詞,這會造成混亂。還有一個亂用是把「道德的」等同於「倫理的」。「倫理的」,是回答我們應當如何生活的問題,而「道德的」是強調對他人之義務的答案。

 

王寶江

20171015日奇岩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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