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觀念的改變

 

        臺北大直國小出發練唱前照片

  昨天(1月23日)我們合唱團練完歌,享受何忠宏招待的豐盛中餐美食後,照往例我們會再聊一聊天,通常聊天的範圍很隨興,沒有主持人,大家愛聊什麼就聊什麼,但總有愛熱鬧又惹人厭的團員喜歡臭屁,本文又來臭屁。當天聊天中,有同學問到同性戀可以結婚嗎?有同學回答說可以,我說這問題就要來問我囉!

 

  我回答說,106年5月24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對傳統婚姻觀念做了改變,同性的人可以締結有效的婚姻。傳統的婚姻觀念,是一男一女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做成的合法結合關係。依照民法的規定,只有男性與女性之人,才可以結婚。相同性別的人,如男性與男性,或女性與女性,均不得結婚。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釋文有四大重點:

1.同性戀可以結婚

2.民法傳統婚姻規定違反保障婚姻自由及人民平等權,違反憲法。

3.同性戀結婚應經立法院修正或制定民法

4.自106年5月24日本解釋文公布日起,民法未修正,同性戀者仍然可以在二年(即108年5月24日)後辦理結婚登記。

  本解釋文有兩位聲請人,一位聲請人甲,他於102年向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4年8月向司法院院聲請解釋,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另一聲請人是臺北市政府於104年11月聲請解釋,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司法院決定併案審理,並於106年3月24日舉行言詞辯論。106年5月24做成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本解釋文理由書很長,有興趣的可上網去看看,看不懂可以問我。參與本解釋文的大法官共15位,其中一位迴避審理本案,理由是其妻子為提案同婚的立委,故聲請自行迴避,兩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可見大多數大法官贊成同性戀者可以結婚。也就是同性戀者於民法修訂後可以結婚。如民法沒有在2年內修正,他們仍然可以在二年(即108年5月24日)後辦理結婚登記。

  至於同性戀可以結婚衍生的諸多婚姻、社會等問題當然會有很多不同團體、個人不同的意見,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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